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謝玉惠 訴訟代理人 王叢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幸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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