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曹一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曹一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住○○市○○區○○街000巷00號)於民國110年7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曹一己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曹一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住○○市○○區○○街000巷00號)原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於70年12月31日遗入,嗣經行政區域调整、合併改制為上開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防字第1070055361號函及臺中市西屯區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因去向不明,經由戶政單位向警分局通報協尋,警分局回覆戶政單位相對人因多年訪查無著,已列入失蹤查尋人口,戶政單位於107年7月10日登記相對人為失蹤人口。經查,相對人在臺並無其他親屬,且相對人並無入出境之紀錄、無異動及身分證請領紀錄、無社會福利請領紀錄、無使用臺中殯葬設施紀錄、無全民健保之投保紀錄、無在監押紀錄、無財產所得資料,且於107年6月17日為高雄市榮民服務處輔導員通報協尋,迄今尚未尋獲,自107年7月10日失蹤。是其失蹤時已滿86歲,為80歲以上之失蹤人。另臺中○○○○○○○○○於110年9月17日派員前往相對人最後設籍住所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進行查訪並拍照,據該西平里里長 廖建森 及7鄰鄰長 張秀惠 均陳稱該址建物拆除後已改建新建物,不知相對人何時離開該址,自95年開始每年要發放重陽禮金時即找不到相對人。故相對人於107年7月10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10年7月10日屆滿3年,經聲請人聲請並經鈞院以110年度亡字第97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相關戶籍查詢、親屬系統表等資料。
(二)臺中○○○○○○○○○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監在押紀錄表。
(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97號民事裁定。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7年7月10日失蹤,算至110年7月10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10年7月1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