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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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臺南市 安北 (一)自辦市地重劃自救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楊進財
程源良 楊荏惠 吳澤虎 蘇明輝 吳孟峰 黃全祿 蔡良炫 鄭柏榮 鄭伯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參加人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代表人 鍾嘉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經被告准予核定成立,嗣因不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重劃辦法)規定,遭被告不予核定重劃會之申請,並禁止其擅自召開會員大會程序。原告認參加人已符合解散要件遂請求被告(1)解散參加人。(2)提供參加人送至被告審查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改進措施回覆表」等相關資料。遭被告以108年1月31日府地劃字第1080104257號書函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依參加人之聲請,應准許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