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鈺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鈺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鈺釧前因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㈠10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㈢10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第2087號及第20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7月及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㈣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10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6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5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案件,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31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復經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駁回而確定,受刑人並於108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