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張語真
張睿庭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和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張兆銓 (原名 張兆正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巷○○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兆銓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兆銓之債權人,而張兆銓業於民國105年7月16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為釐清相對人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張兆銓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92年度促字第609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含除戶及現戶全戶)、本院家事法庭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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