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99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捌佰伍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自其民國97年7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送
貨司機,前三個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其後則
調升為28,500元,任職期間被告將應由其負擔之勞工退休金
自原告薪資中扣除提撥,且提撥不足。嗣於98年7月20日被
告以公司生意不佳為由,解僱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原
告表示只能工作至同年7月31日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離職
證明書及薪水袋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茲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臚列如下:
(一)資遣費14,523元及特休假工資6,650元,被告均同意給付
,自應予准許之。
(二)預告期間工資8,274元:被告雖辯稱其於98年7月21日向原
告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告任職未滿1年,已合於10日
前預告之規定,自由庸給付前開工資。然原告係繼續任職
至98年7月31日,任職已滿1年,被告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
時間,應往前回溯20天,即應於98年7月11日前為終止勞
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竟遲至98年7月20日始為預告,
不足9日,則原告請求不足部分之預告期間工資8,274元(
計算式:285,00×9/31=8,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核屬有據。
(三)提撥不足之勞工退休金8,076元及短付之薪資20,736元:
被告雖辯稱勞工退休金包含在原告薪資內,其不再額外負
擔,惟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有違勞工退休金條例14第1項
規定,原告自得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提撥不足之退休金8,076元,核屬
有據;另依原告提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資料表所載,
於97年8月至98年7月共12個月期間,被告自原告薪資中共
扣除12,340元提撥為退休金,因此短付原告之薪資非達20
,736元,原告只能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薪資12,340元。
(四)以上總計,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共為49,863元(計算式:14
,523+6,650+8,274+8,076+12,340=49,863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49,863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
翌日即98年12月1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85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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