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誹謗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81
號),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縣
平鎮市○○路○○○巷○○弄○○號7樓住宅內,故意利用其電腦設
備連結至yam天空部落網站,公開刊登原告照片、以及親子
合照之相片,並散播攻擊性文字,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致
使原告之部落網站上,迭遭不特定人士公開辱罵;又因允許
他人轉貼圖片及不實指控之文章,原告日常生活外出時,常
遭人指指點點,甚而指摘原告係網站上將狗安樂死之劊子手
,又因親子照中女兒臉孔亦因網路而散播公開,致原告深怕
女兒受傷害之恐懼,且因原告配偶之姓名亦被公開,原告因
此遭受配偶之不諒解及質疑,導致原告心靈受創身心俱疲。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涉犯誹謗案件之刑
事卷宗所附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送公司會員帳號與登入IP
紀錄、及被告亦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
,得易科罰金確定,有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1772號刑事簡易
判決在卷足稽。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
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據前述說明,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因被告在網路上散布不實事項侵權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審酌原告之學歷為大學畢業,並
在外商公司擔任駐場人員及其收入、經濟狀況穩定,及被告
之學歷為五專畢業,及其財產、收入狀況,又被告利用網路
散布侵害原告名譽,因現今網際網路甚為普及,透過網路散
布誹謗名譽之消息,將於短暫之期間內,即有眾多不特定之
多數人可透過網際網路任意瀏覽、轉貼,且網路PO文中透露
被告之私人資料及家人照片,使被告之名譽及家庭生活深受
影響,又原告表示事發後其與家人在路上、及商店購物等,
皆有遇到相識友人或不認識的陌生人詢問上開誹謗名譽之情
事,造成原告生活上之不安,亦影響原告之工作機會等,對
原告造成之損害非輕,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本院審酌一
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以10萬元為適當。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行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而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
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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