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48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461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12月17日│97年1月5日│97年1月5日至97年1││民國)│││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194號│97年度偵字第2749號│97年度偵字第2749號││││、第11882號、第233││││││49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4612號│97年度易字第1048號│97年度易字第1048號││├──┼─────────┼─────────┼─────────┤││判決│97年9月2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4612號│97年度易字第1048號│97年度易字第1048號││決├──┼─────────┼─────────┼─────────┤││確定│97年10月2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