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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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就該部分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