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8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36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7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5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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