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人於死、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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