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訊問時告知被告應自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