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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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彩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第2項,明定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第2項立法理由明揭斯旨,足見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須就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情形負據實報告義務,如違反而未據實陳述,本院自得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聲請消債條例事件調解不成立後,具狀聲請清算,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業經鈞院調解不成立在案。我是要聲請清算,因為我要養二個兒子,且曾因民國92年右腿開放性骨折,致無法長久站立、行走,腿部受傷無法長期工作,我的存款都被銀行扣光了。聲請人子女均已成年,能獨立生活,無需受扶養。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為終身壽險,其保險費金額等,詳如保險單等相關資料(卷132至134頁)。聲請人目前工作以做清潔工、飲食店餐廳幫傭等臨時工居多,偶爾兼做直銷業務,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因係打零工,均以現金給付工資,爰聲請清算等語(卷131頁),並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收入明細」為「101年度綜合所得金額252,392元,102年度綜合所得金額124,897元」(卷17頁)、收入切結書等為憑(卷153頁)。
三、惟查:本院於104年8月18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函文翌日起25日內補正其聲請前兩年內重大財產變動情形、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及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及收入狀況,聲請人據此提出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顯示自103年11月起至104年5月間有多筆款項匯入,且於匯入款項後聲請人迅即提領,如:103年10月29日從國外匯入款89,987元(於103年10月29日提款3萬元、103年10月31日提款2萬元、103年11月7日提款3萬元)、103年12月18日國外匯入款303,972元(103年12月19日提款3萬元、3萬元、103年12月31日提款2萬元、104年1月5日提款4次各為3萬元),案外人佳萊實業有限公司匯款,匯入日期及金額各為103年11月14日18,450元(103年11月14日提款2萬元)、103年12月12日23,994元(103年12月15日提款2萬元)、104年1月5日31,158元(104年1月8日提款2次各為3萬元)、104年1月9日126,162元(104年1月12日提款4次各為3萬元)、104年1月23日5,670元、104年1月30日14,970元、104年2月13日104,514元、132,366元(104年2月16日提款5次各3萬元、104年2月17日提款3次各為3萬元)、104年3月13日6,720元(104年3月17日提款3萬元)、104年4月2日5,070元、104年4月17日7,470元、104年5月22日6,210元,及有多筆跨行轉入之款項(卷148至150頁);經本院函詢佳萊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函覆之資料顯示聲請人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5月8日止,在該公司實領直銷獎金(已扣除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金額共475,614元(月平均收入約為73,171元,475614元÷6.5個月=73171,卷186頁)。而聲請人係於104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於104年8月5日聲請清算,前述聲請人所獲取之收入均在其向本院聲請清算之前,卻未據實向本院陳報,且就帳戶內所示國外匯入款、跨行轉入款項均未說明,所提出之104年9月7日收入切結書亦虛偽記載「目前以打零工維生,平均每月收入約為17,000元左右」(卷153頁),且於前開款項匯入帳戶後即迅將款項領出,領出之金額顯逾其日常生活所需,有隱匿財產之行為,其未據實陳報財產狀況甚明,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自得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