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民國96年5月29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第112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設有規定。次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復有明文規定。第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亦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4月15日下午8時33分許,在新竹市○道路○段處,為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並掣開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違規單移送原處分機關處理在案,嗣異議人甲○○接獲違規通知單後不服舉發,於應到案日期(96年4月30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由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其有前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6年5月29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處異議人罰鍰900元。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6年4月15日上午8時6分許將上開車輛停放於新竹市○道路○段○○○號旁,該處並無紅線,且經該里里長同意,舉發單位僅附拖吊時相片,即片面認定異議人違規,原處分顯有錯誤,爰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
(一)異議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劃有紅線之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違規停車為警拍照採證後舉發之事實,經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乙○○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該處為紅線路段沒有分內外,當天有兩部車都停在那兒,全部都開單並拖吊,另外1部並未異議。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係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為紅色實線。且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又紅線拖吊不以車輛是否壓紅線為準或在紅線內外停車而有差別,都是以紅線路段取締違規,不論該車是否壓紅線或是停在紅線內外。況當天異議人停車地點,常常有民眾報案,已前往取締很多次等語,且提出現場圖1紙、現場採證照片9幀,復有新竹市警察局96年5月9日竹市警交字第09630017507號函、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參。且觀諸證人乙○○與異議人素不相識,自更不可能有任何夙怨,故證人自斷無可能甘冒偽證重罪而刻意誣陷或故為不利於異議人之證述。據此,均足徵證人上開所為證述應確係屬實,堪足採信。
(二)異議人雖辯稱:當地並沒有紅線云云,惟經本院觀察上開採證照片結果,雖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順行方向所緊靠之右側花圃路面並未見紅色實線,然可清楚辦認異議人該車車尾後約1公尺處顯然畫設有紅色實線,而依首揭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項、第2項定,設置紅色實線之路段,係24小時,「該路段」均禁止臨時停車,無論車輛停放之方式係以車尾、車首或車側對向紅線,均為法所不許,否則設置有紅色實線之路段,用路人均得以改變停放方式之方法規避交通法規之規範,則交通秩序必然大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成具文。而本件上開車輛停放處所仍在設置紅色實線路段之範圍內,至為顯然,是異議人以前詞置辯,並不足採。
(三)至異議人辯稱:里長說那地方是可以停車的。然按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係由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依其管轄辦理,其認定則依相關法規之規定,非得由其他機關或單位得自為認定,里長並非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主管機關,亦不得為與法規規定之內容相異之認定。故縱該里里長認該處所係可停車,亦無解於系爭路段為設置有紅色實線之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之事實。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上開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9百元,於法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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