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399號原告統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5日向其採購監控監視系統設備,採購金額含稅共計新台幣(下同)945,000元,雙方並約定原告應將被告所採購之系統設備裝置於訴外人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竹科學園區工地,原告依約完成上開工程並經驗收完畢。上開工程款經扣除被告退貨之貨款10,902元及被告已支付之840,610元,尚餘93,488元未支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則以:採購單中序號20之CCTVA4雷射印表機預定交貨日為94年8月1日,惟原告迄未交付,被告亦未曾同意原告可不支付該雷射印表機逕自減除貨款,又採購單上註明「未經知會遲延交貨,逾期每日罰款1/1000總價」,故所有之工程款項尚須扣除逾期罰款後,始為被告應支付原告之工程款。另上開工程尚有如初驗缺失表中編號7「所有工程完工後,移交清冊及電子檔一式三份」、8「所有工程完工後,所有系統教育訓練及熟悉環境(含電子檔)」、
12「設備標號」、13「車停接線箱更換(ST)」、15「柵欄機電源修改」等缺失,致業主未能完成該部分驗收,亦未給付被告尾款,原告公司自應改正其缺失直至業主驗收通過,始能請領系爭工程款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採購單、出貨單、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房機電消防工程初驗缺失表、門禁及監視系統教育訓練簽到表為證,而被告雖以原告尚未依約交付雷射印表機,其不同意逕自減除此部分貨款,且系爭工程尚有諸多缺失致未能完成驗收,又遲延交貨須扣除逾期罰款後,始為被告應支付原告之工程款等語置辯。惟查,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出貨單,其上業經被告公司現場人員 周玉苓 簽收確認,而被告亦自承周玉苓確為其公司職員,足認原告確已交付物品完畢;而有關雷射印表機部分,原告雖未交付,惟觀之該經被告公司人員確認之出貨單與原始採購單,其項目與數量確有部分差距,有出貨單、採購單附卷可參,足認原告所稱訂購單上被追減的不只有雷射印表機,雷射印表機係經被告現場人員稱不用支付等情,尚足採信,否則被告應無未催促原告給付該雷射印表機之理;且原告係依據經被告公司人員周玉苓至現場清點確認之出貨單向被告請款,發票金額亦不含雷射印表機之款項,由此亦足認雷射印表機確經被告追減,否則衡情雷射印表機之給付非為困難,原告應無捨棄此項物品之價額營收而不為給付之理;此外,被告復未就其此部分抗辯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則其所辯,尚不足採。再者,依據原告所提出之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房機電消防工程初驗缺失表,其上載有檢查日期與缺失內容,且該等缺失均經改善完成複驗,且經業主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公司人員周玉苓簽名確認,有該等初驗缺失表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所為給付已無缺失;被告雖稱盟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廠房機電消防工程尚有缺失云云,惟被告所稱缺失是否屬原告之契約權責範圍,被告並未加以舉證,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驗收缺失係指盟圖整體驗收缺失,大部分係管路缺失等語(見本院96年9月3日調解程序筆錄),而原告與被告約定之契約範圍並未包含管路部份,被告自不得以系爭工程其他下包負責範圍之缺失作為拒絕給付原告款項之理由,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足採。此外,被告辯稱原告遲延給付一節,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