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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