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 林興隆
謝忠明 林朝良 林添財 被上訴人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2月8日及101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