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國綸 債務人 吳順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790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56元,及其中18,680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0.054%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以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以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6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超過6個月(含)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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