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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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
即原告 8號4樓
相對人 中國信託
即被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名稱、住所或
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報本院,俾便送達訴訟文書,逾期不補
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名稱、住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
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