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駿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駿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駿宥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 爰依 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