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新北市私立心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廖培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增富
上列當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209頁),前開裁定並於114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3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5-21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