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洪朝棟

相對人 葉喬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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