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紹榮
何予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紹榮、何予甯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7,148元(計算式:892,512元+2,014,636元=2,907,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鄭靜筠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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