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曹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告 李元德 訴訟代理人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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