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振儀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振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且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聲請免責事件相關案卷查明無訛,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聲請人鄭振儀應予免責之裁定已於107年5月2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