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麗蘭皮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愛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機動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