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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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修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