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360號原告 吳冠 昱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利 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計算式:附表一部分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為15萬元+附表二部分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為37萬元=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被告陳建利、 李建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⒈│106年4月30日│5萬元│未載│WG0000000││├──┼───────┼────┼───┼─────┼──┤│⒉│106年4月30日│5萬元│未載│WG0000000││├──┼───────┼────┼───┼─────┼──┤│⒊│106年4月30日│5萬元│未載│WG0000000││└──┴───────┴────┴───┴─────┴──┘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⒈│106年7月19日│10萬元│未載│WG0000000││├──┼───────┼────┼───┼─────┼──┤│⒉│106年7月19日│10萬元│未載│WG0000000││├──┼───────┼────┼───┼─────┼──┤│⒊│106年7月19日│17萬元│未載│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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