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張喻傑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提起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桂香 間因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另關於損害賠償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以上合計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茲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如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