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嘉簡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念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念祖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應適用法條及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猶未警惕再行犯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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