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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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版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版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898元。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