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張錦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宇志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讓律師了解本院111年桃簡字22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開庭經過,爰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民國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3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以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30日開庭之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供訴訟代理人了解開庭經過,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