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張錦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宇志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讓律師了解本院111年桃簡字22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開庭經過,爰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民國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3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以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12年5月16日、同年6月30日開庭之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供訴訟代理人了解開庭經過,並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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