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鴻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鴻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楊鴻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10.16│105.11底至106.01.10│106.01.09││││││├────────┼──────────┼──────────┼──────────┤│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34、│106年度偵字第3134、│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231、5232號│5231、5232號│11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5│107年度上訴字第865│108年度簡字第4041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08.30│107.08.30│108.07.24│├───┼────┼──────────┼──────────┼──────────┤││││││││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5│107年度上訴字第865│108年度簡字第4041號││判決││號│號│││├────┼──────────┼──────────┼──────────┤││判決│107.09.20│107.09.20│108.08.17│││確定日期││││├───┴────┼──────────┼──────────┼──────────┤││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5136號│107年度執字第15136號│108年度執字第14780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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