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 吳昆池 之繼承人、 吳林烏 李之繼承人、 吳子章 之繼承人、 吳子敏 之繼承人、 吳霞卿吳子輝吳淑卿吳秀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係爭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昆池、吳林烏李、吳子章、吳子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五、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吳子輝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故請 陳明 是否撤回對其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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