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李慈娟 被告 卓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且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