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捌仟參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969,5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8,369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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