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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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建 至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范永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3,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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