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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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江雲蘭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峻旭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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