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春源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祥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德 被告 江秉榮 被告 林信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