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1號上訴人 蔡方恒美
蔡岷勳 蔡明利 蔡宜君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被上訴人 許俊傑
郭聖治 謝廷旻 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潔婷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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