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國正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且被告對於攜帶兇器犯強盜罪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僅爭執有無主觀意圖,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受拘提時為脫免逮捕而另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就其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6年1月17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而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6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