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勝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祁婉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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