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勝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祁婉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