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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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語晴 即 林佳鈺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5元(99870元,以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