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06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聰明 即 黃佩婕 之繼承人、 張肇驛 即黃佩婕之繼承人、 張維臣 即黃佩婕之繼承人、 張以憲 即黃佩婕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