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吳庭儀 法定代理人 吳侑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77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16,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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