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叁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