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李瑞田
李秀勉
郭炳煌
陳明宏
陳麗卿
郭安隆
白在平
賴宛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珠惠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李瑞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萬 陸仟
元,上訴人郭炳煌、陳明宏、李秀勉、陳麗卿、郭安隆、白在平
、賴宛辰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應各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