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俞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杜頌堂 律師
被   告  陳清金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
被   告  紀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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