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4行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①);又於89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②);又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苗簡字第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拘役50日確定(編號③);又於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編號④);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7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⑤);又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斗簡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編號⑥);上開編號②至⑥之案件,經臺灣彰化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再與上開編號①之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16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7年7月17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6月19日停止處分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證據欄(一)「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補充更正為「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4日出具之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另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
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
187之19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6月19日停止處分執行,並經本署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月1日12時許因受保護管束定期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日12時許,在本署採尿室採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具結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檢察官楊仲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棨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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