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楊杏蓮 被告 廖靜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刑事庭103年度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且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